查看原文
其他

日本网络游戏相关法及判例赏析(三)——景品表示法(节选)

孙磊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孙磊



回顾 & 预告


不当景品類及び不当表示防止法

(昭和三十七年法律第百三十四号)1962


目次

第一章 総則(第一条―第三条)

第二章 景品類及び表示に関する規制

第一節 景品類の制限及び禁止並びに不当な表示の禁止(第四条―第六条)

第二節 措置命令(第七条)

第三節 課徴金(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節 景品類の提供及び表示の管理上の措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五節 報告の徴収及び立入検査等(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適格消費者団体の差止請求権等(第三十条)

第四章 協定又は規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雑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罰則(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附則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本法旨在通过规定限制和禁令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防止客户因与商品、服务和指示交易有关的不合理奖金而被诱导,并防止可能阻碍消费者自愿和理性选择的行为。

 

3本文中使用的术语“奖金”是指由总理指定的,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方式,无论诱导客户的方式,无论采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或(采用彩票方法 同样适用)。


4 在本法案中,“广告”是由总理指定,指经营者对其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交易条件和与这些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作为吸引顾客的手段进行的广告和其他指示。

 

第五条  企业不得作出下列任何有关其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交易的项目。


一、向一般消费者展示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其他内容,明显优于其实际,或提供与商业经营者相似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令消费者混淆,利用明显优势地位,可能非理性地吸引顾客并妨碍普通消费者自愿和理性选择。


二、名义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相比于实际消费者或与其他竞争关系企业, 因此,这往往会导致客户不公正并阻碍公平竞争;


三、除前两项所列内容外,消费者可能误解有关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事项,不合理地诱使顾客吸引顾客,及总理指定它的那些可能阻碍普通消费者自愿合理选择的事项。

 

第六条  依照第四条规定,总理或者根据第四条规定指定的县长,就禁止和禁止奖金以及禁止不合理广告的情况下,有权限制或发布禁令。 在作出更改或废除的决定前,他/她应根据“内阁办公室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企业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听取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

 

2 根据前款规定决定限制、禁令,以及变更和废止,应当公告。

 

第三节 罚金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不包括属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罚金用行为”),总理应将按照内阁名单所规定的方法计算:销售额×(期间内交易罚金+交易目标的商品或服务所规定的罚金)—支付国库= 政府获得金额的罚金。 例外,整个期间内,所述经营者以罚金为目的行为非故意,所述与罚金定向行为相关的广告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并且由于不知情而未尽注意。 如果一人以上,或者当金额低于1,500,000日元时,其禁止提供支付。


一、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其他内容的宣传,明显优于实际,或者不实宣传自己明显优于与提供相似或类似的产品、服务的竞争者。


二、关于两种商品或业务的价格、其他的交易条件,实际交易对象明显夸张或与实际不同,作出与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竞争者相比明显夸张优势的广告。

 

2  前款规定的“罚金用期”,是指根据内阁府令规定的措施,不正当地吸引顾客,阻碍一般消费者的自主和合理选择,实施罚金的行为期间(自其停止支付之日起六个月内的附加日)。当该经营者提供该项罚金行为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加上该项征金的行为,然后再加上最后做该交易的期间。该期间超过三年时,从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起算三年。


3 总理在认定有必要判断经营者的广告是否属于第5条第(i)项规定时,可给予经营者答辩机会, 可要求在确定期限内提交证明该广告合理的材料。如果所述经营者未能提交适用的材料,则该广告应被视为违规。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包括根据前条第8款规定被取消的(包括根据同一条第6款的规定承认变更)根据第1条第(1)款批准后的实施计划时间表进行退款的结果,经应按规定在实施期限届满后一周内,通知已经认可的接受退款者个,报告内阁办公室。,同样适用于第3款。


2  在第8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报告,规定在前条第1款规定的批准后实施的退税措施。 在批准后,(如果同一条第(3)款规定的事项在上述认可实施的退款计划表中说明,或者报告是根据上述条款第4款的规定进行的) ,包括与上述说明或报告有关的退款措施),根据内阁办公室条例的规定退款措施,根据第8条第1款或第9条的规定交付的金额,从罚金中减去根据内阁办公室条例规定金额计算的金额小于零时,金额应为零。


3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罚金金额少于1万日元时,尽管有第8条第(1)款的规定,总理不应命令经营者支付罚金。 此时,总理应立即书面通知经营者。

 

(罚金的支付义务等)

第十二条  收到罚款支付令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罚金。


2  如按照第8条第1款,第9条或第9条第2款的规定计算的罚金的数额尾数小于1万日元,则该部分应舍入。


3  课税对象的经营者是法人时,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消灭的时候,课税对象是合并后存续,或者根据合并设立的法人。从第八条到前条,适用前二项和次项的规定。

 

4  有关全部事业转让,或者在该法人作为该课征金对象调查开始日以后,公司进行分立,则分立的公司继承该课征金对象行为的全部事业。由于合并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公司主体消灭时,由该事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继受者,或者通过分割承继了该事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子公司等,代替原法人作为课税对象,根据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接受承继特定事业的子公司等,接受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继承其他特定事业的子公司等,参照执行。


5  前款规定的“子公司”「子会社」,是指拥有过半数股权及表决权的股东(不包括无表决权的公司), 及包括根据该法第879(3)条(2005年第86号法案)的规定被视为拥有投票权的,同样适用于本段下文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及其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或拥有公司过半数投票权的股东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


6  第3和第4款所述的情况下,应由内阁命令规定适用第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9条至前条规定所必需的事项。


7  自罚金行为停止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总理不应再下令支付与罚金罚金。

 

(支付罚金的方案)
第十七条  罚金的支付令应当以书面形式,罚款的支付令应当包括被处罚人名称、支付金额、计算罚金的基础以及交付日期。


2  根据罚金命令制定的命令书副本,同样具有效力。

3  第一项的罚金的缴纳期限为签发命令书副本之日7个月后。

 

(付款要求)
第十八条  到期日前未缴纳罚金的,由总理通过督促通知书指定截止日期,并要求支付。


2  总理根据前款规定进行催款时,按照每年14.5%的费率计算与催款有关的滞纳金,按递延到付款日后的天数计算。例外,如果欠款金额低于一千日元,则不适用滞纳金。


3  如果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未缴纳金额尾数少于100日元,则零头不计。

 

(执行付款付款单)
第十九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收到催款的人,未按规定期限指定的期限缴纳款项的,应当按照总理的命令执行罚金的支付。 此命令与需履行执行义务的命令书具有相同的效果。


2  罚金支付令的执行应符合“民事执行法”(1962年第4号法)和其他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的规定。


3  当总理认为有必要执行罚金支付令时,可以要求公共机构或团体或私人组织提供必要事项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为避免以提供赠品类或不当广告吸引顾客、阻碍一般消费者的自主和合理的选择,需要对赠品类的最高价格、总额、其他景品类的提供事项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规格等其他内容广告,进行合理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措施。


2  总理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经营者采取适当和有效实施措施所必需的准则(以下简称本章“准则”)。

3  当总理制定指导方针前,应事先咨询负责经营者和公平贸易委员会业务的部长,并听取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
4  总理制定准则后,应立即公布。
5  前两款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指引的变更。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命令的人,处以2年以下的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2  犯了二个前罪,可合并徒刑和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不按照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报告或财产,或提交虚假报告或虚假财产,拒绝、阻挠或拒绝依照该款的规定进行检查,或未依照同款规定回答问题,或者作出虚假答复的,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工作或者不超过三百万日元的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违反下列各项所列规定时,除了惩罚行为人外,法人或者公司或个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其他雇员也应当被处以每项此类项目规定的罚款。


一,第36条第1款,不超过3亿日元受到惩罚
二,前条,同上款罚款

 

2  当非法人组织的代表,管理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工人违反下列项目中关于集团的工作或财产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受到惩罚,该组织还应被罚款。


一,第36条第1款,不超过3亿日元受到惩罚
二,前条,同上款罚款

 

3  在第3个前项的情况下,除了代表者或管理人,非法人团体以的民事诉讼行为外,根据刑事诉讼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百三十一号)的规定,还可将法人作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明知存在违法情形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知道其违反的行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除对该法人(该法人符合业务人员团体)进行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也要处以该项的罚款。

 

第四十条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必须知道此类违规计划,不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未进行预防或了解违规行为,不采取任何必要措施进行整改的,应分别向该商业实体或其组成企业的董事或其他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处以同一款项的罚款。
(包括此类经营者,如果官员,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为经营者的利益而行事的人是组成企业。)


2  前第2项的规定经营者团体的理事、其他董事或者管理人,或者经营者不属于法人的其他的团体的,对该团体的理事、其他的董事或者管理人,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合格消费者团体将信息使用在规定目的之外,处以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近期热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